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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企商焦点企业管理研究院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商焦点企业管理研究院(以下简称“本院”)下属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组织和学术活动,根据本院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根据管理及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及应用的发展需要设立的,是本院开展学术活动和科技活动的主体,接受本院直接领导。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宗旨是团结、联合、组织管理及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开展学术/技术交流等活动,提高所从事领域的科研、教学、应用水平,促进研究成果的应用和转化。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创建、撤销、更名和合并

第四条 创建新分支机构需有至少40名相关领域的本院会员联名提出申请。申请需包括拟成立分支机构的定位、专业内容及应用方向等。申请由本院秘书处审核,并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条 分支机构全体委员会议可做出更名或合并的决议,报本院秘书处,经秘书长工作会议讨论,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依据本院章程,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在3个月内向相关部门报备。

第六条 分支机构全体委员会议可做出撤销决议,报本院秘书处,经秘书长工作会议讨论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院秘书处可向常务理事会提出撤销分支机构的动议:

  1. 所从事领域已无足够需求或被别的专业领域所涵盖;

  2. 委员数不足40人;

  3. 有严重违反本院章程、条例的行为,被警告后仍不改正;

  4. 连续两年评估为不合格。

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是否撤销分支机构。常务理事会通过撤销决议后3个月内向相关部门报备。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分支机构委员由本领域内有一定学术成就或管理能力的专业人士担任,且必须是本院会员。委员主要以个人身份参与工作,来自同一单位的委员数一般不超过三人。每个分支机构的委员数至少40人。

第八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1人,秘书长1人,副主任人数为委员数的十分之一。秘书长在分支机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在分支机构闭会期间,其工作对主任负责。分支机构可根据需要建立秘书处。

第九条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分支机构全体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主任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2届。主任、第一副主任不兼任秘书长。

第十条 分支机构每届任期5年,与本院理事会换届同步,且在本院理事会换届45天之前完成。主任在任期间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分支机构全体委员会议可做出改选或继任主任的决定。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不允许下设分支机构或以其他名义设立分支机构和开展活动。分支机构可设名誉主任、顾问或荣誉委员,由主任提名,经分支机构全体委员会议表决同意后颁发聘书。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是本院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责任由本院承担。分支机构须在本院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其收取的费用属于本院所有。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活动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如科技创新活动、学术研讨会等,每届任期内至少举办一次全国性学术活动。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和评估工作完成情况。分支机构全体会议所做出的决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并有出席者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议纪要和信息传播由秘书长负责组织记录,分支机构设立通讯员一名,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初稿,2周内由所有参加会议人员修订确认后由主任签发。

第五章 分支机构工作的评估和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本院根据分支机构的学术活动和工作开展情况按年度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上报常务理事会,对优秀分支机构进行表彰,并给予经费奖励。对当年评估不合格的分支机构提出警告和整改意见,连续两年不合格,取消该分支机构或对其进行重组。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用于业务活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其财务管理纳入本院财务管理体系,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院财务统一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可以拥有专门的标识,由分支机构设计报本院批准。分支机构对外开展活动或对外宣传时,必须注明本院字样和本院会徽。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可根据情况制定本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不得与本办法相冲突。分支机构制定的管理办法须经本院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本院制定,经本院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院常务理事会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院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适时修订分支机构相关工作条例和管理办法。